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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成都市財政局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10〕53號)、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公告2010年第1號,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)的規定,現就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
(一)對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。
(二)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%。
(三)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%。
(四)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2.5%。
二、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
(一)普通住宅、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%。
(二)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7%。
(三)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%,其中車位核定征收率為5%。
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成都市財政局
2022年11月30日